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7民终4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善德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三闾港社区紫缘路(三一翡翠湾小区10栋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闻,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善德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德红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2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善德红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不认可***起诉时所依据的司法鉴定书,作出该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无权鉴定工伤等级,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2.***与善德红建设公司签订的案涉协议书不存在欺诈、显示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与理由:1.案涉司法鉴定书系***红建设公司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2.善德红建设公司利用***缺乏工伤处理经验,在未作伤情鉴定的情况下与***签订案涉协议,对***明显不公平。***签订案涉协议系为了配合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也存在重大误解。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2020年11月24日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2.本案诉讼费***红建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进入善德红建设公司(原为湖南善德红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善德红建设公司)从事防水施工工作。2020年8月29日,***在工作中摔伤。***受伤后送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9月18日出院。
2020年11月24日,善德红建设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协议约定“一、受伤事实确认:乙方在2020年8月29日上班时间,发生工伤事故。事发后,甲方将乙方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现乙方已出院在家休养。二、由甲方分6个月赔偿乙方后续医疗费、补助金、医疗和就业补助、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伙食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37750元。三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甲方于2020年9月18日前分两次支付护理费、生活费共计4750元(护理费150元/天,生活费50元/天/人,共计19天),余下33000元支付方式为,自2020年10月起,截止为2021年3月,共计6个月,每月15日银行转账5500元,乙方开具收款收条。三、乙方收到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四、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此事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五、本协议为***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六、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七、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由保险公司,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后,善德红建设公司按照协议要求支付了款项。
2021年8月5日,善德红建设公司委托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对***的伤残程度及相关医疗事项鉴定(工伤),2021年9月2日,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1.L1压缩性骨折评定为玖级伤残(工伤)。2.本次损伤评定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后续需行内固定取出术,医疗费用15000元左右。***认为《工伤赔偿协议》系善德红建设公司哄骗签订,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认为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应当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结合本案客观情况,***在与善德红建设公司订立《工伤赔偿协议》时,***尚未进行伤残鉴定,***对自己的伤情缺乏了解,对处理工伤事宜亦无经验。而善德红建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经济上、法律知识、处理工伤赔偿事宜的经验上具有明显优势,特别是在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此事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等条款,排除自己风险,明显利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参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为伤残九级的鉴定结论,***应获得赔偿金数额(无论是依据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00元/月×25个月=122500元;还是依据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41698元/年×20年×20%=166792元。对数额系概算,仅为说理,不代表***损失的实际金额)明显超出《工伤赔偿协议》中约定的数额。故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综上判决:撤销***与善德红建设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红建设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案涉协议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中的司法鉴定书是否可采信;2.案涉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关于焦点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故意伤害的;”***系在工作时摔伤,善德红建设公司在案涉协议中亦认可***发生工伤事故。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系受善德红建设公司的委托对***的伤残程度及相关医疗事项作出鉴定意见。故一审判决确认该份司法鉴定书并无不当。且本案系合同纠纷,并非认定工伤事故发生的纠纷,***红建设公司对该份司法鉴定书有异议可依法申请相关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善德红建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工伤赔偿的认知度应高于***,在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善德红建设公司应当明确告知***实际应获得的工伤赔偿额。***红利用***对其伤情、工伤赔偿等缺乏判断能力,仅赔偿其37750元显失公平,致使***在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该协议还约定“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此事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等条款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故案涉协议在签订时显失公平。且***在未与善德红建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知自己伤残等级的情况下,与善德红建设公司签订案涉协议亦存在重大误解情形。故一审判决撤销案涉协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善德红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湖南善德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浚
审 判 员 **婵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