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伟仕佳杰科技有限公司

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上海伟仕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3民终4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2层217-2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伟仕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8号3层34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伟仕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6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67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9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