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3民终4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2层217-2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伟仕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8号3层34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伟仕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6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67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9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