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天佑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天佑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富平县沁园宜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28执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天佑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富平县沁园宜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富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8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金额37000元和诉讼费。 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7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55元,剩余金额申请人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528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爱民 审判员  党应麟 审判员  王国庆
书记员  刘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