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天佑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天佑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顺晟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魏社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3509号
原告:西安市天佑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夏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顺晟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丹宁,职务不详。
被告:魏社教,男,汉族,1964年3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天佑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顺晟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魏社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天佑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天佑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后133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孟元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邢彤丹
打印:相丽华校对:曹娅楠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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