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初1043号
原告: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9号二号楼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57800B。
法定代表人:李志,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龙世雄、詹鸿斌,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大院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00007482612P。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诉被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承担。
审 判 长  叶 莉
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
人民陪审员  李群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杜春燕
书 记 员  曾钰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