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12752号之一
原告: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00B。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鸿斌,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湛,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沃尔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7C。
法定代表人: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华,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悦,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建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注册号440××××××××2336。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山,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环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0R。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涛,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告珠海市沃尔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追加广东省建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珠海市环宇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7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73元,由原告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 判 长 陈龙飞
人民陪审员 康仲元
人民陪审员 陶瑰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儒敏
张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