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1969号
申请人:丹阳市跃强车辆附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67798914E,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村(江苏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海纬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752644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长旺双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八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丹阳市跃强车辆附件厂与被申请人江苏海纬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海纬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丹阳市跃强车辆附件厂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另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海纬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873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