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纬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苏海纬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江苏海纬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752644X,住所地镇江市扬中市油坊镇长旺双桥北。
法定代表人:董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海纬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3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海纬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1292.9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罗方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