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执3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旺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常德市旺城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金桥社区丹阳路209号登泰丹霞苑小区一期3栋。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社区柳叶大道柳叶花园1号楼8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凯。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旺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泽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湖南旺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泽置业有限公司达成需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到位386028.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3552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泽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湖南旺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曾 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建军
书 记 员 黄 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