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旺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旺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721民初1269号
原告:湖南旺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金桥社区丹阳路209号登泰丹霞苑小区一期3栋商业群楼3层304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祖明,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子龙庵社区子龙路子龙四期3栋。
法定代表人:贺正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杰,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旺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城公司)与被告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旺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祖明、被告宏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旺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宏泰公司支付旺城公司报酬余额446000元;2.判令宏泰公司支付旺城公司利息损失10302.6元(从2021年11月19日暂计算至2022年6月23日,此后利息以446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85%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30日,原告、被告签订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双方就“宏泰洲浦园”项目一期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后达成协议。合同中约定:工程地点位于安乡县××道××路交汇处西南角,占地面积45666.67平方米;监理服务费用合同价为1580000元,超工期监理费=工期调整固定单价18000元每月,还约定双方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解除、争议解决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履行义务,宏泰洲浦园项目一期已竣工验收。双方于2021年11月18日结算,监理服务报酬总额为1706000元,已经支付126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监理服务报酬费446000元。所欠余额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暂时无力支付为由,拒不支付所欠余款。原告认为,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被告拒不支付余下监理服务报酬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宏泰公司辩称,1、对旺城公司提供监理服务的事实予以认可;2、“宏泰洲浦园”工程属宏泰公司与湖南海盟豪庭置业有限公司的合作项目,宏泰公司投资比例为百分之十,只应当承担与投资比例相应的责任;3、监理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办理项目工程监理结算后3个月内支付总价的97%,其违约金应当在三个月届满后开始计算;4、3%的监理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年质保期届满后付清,现在该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未进行竣工验收。
旺城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议件,拟证明原告登记信息,原告的合法主体资格;
2、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拟证明原告名称变更事实;
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被告登记信息,被告合法主体资格;
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拟证明原告、被告于2018年12月30日签订合同,被告将“宏泰洲浦园”一期工程委托原告提供监理服务,监理费用暂时估1580000元,超工期阶段为18000元每月,监理费每个月支付一次为126000元;
5、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拟证明2021年11月18日原告、被告结算,“宏泰洲浦园”一期工程监理费用工程总额1706000元;
6、“宏泰洲浦园”一期建设项目监理费结算函,拟证明2021年11月18日原告。被告对监理费结算,确认监理总金额为1706000元,已经支付126000元,尚欠446000元;
7、增值税专用发票,拟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所欠监理费的发票,履行了合同义务。
8、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8份,拟证明洲浦园项目各楼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事实;
本院对于旺城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核,宏泰公司对其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宏泰公司围绕辩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宏泰公司与湖南海盟豪庭置业有限公司《洲浦园项目合作协议书》,拟证明“宏泰洲浦园”一期工程宏泰公司投资比例为百分之十,湖南海盟豪庭置业有限公司投资比例为百分之九十,监理费应当由合作双方按比例承担。旺城公司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于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洲浦园项目合作协议书》属宏泰公司与湖南海盟豪庭置业有限公司的内部协议,约束的是合同双方,对第三方即旺城公司不产生约束力。本院认为,旺城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故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法律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30日,常德市旺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21年4月9日经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变更为湖南旺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宏泰公司签订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工程名称:“宏泰洲浦园”项目一期工程。工程地点:安乡县××道××路交汇处西南角。工程规模:占地面积45666.67平方米。监理酬金:监理期限内采用固定单价的计价方式为1580000元,超工期监理费18000元/月(含税)。监理总工期:30个月。违约责任:委托逾期付款利息确定方式为: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拖延支付天数。工程款支付:分南区、北区两大块,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监理费为126000元,项目整体完成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90%,在办理项目工程监理结算后3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7%,3%的余款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质保期间届满后,一次性付清等等。
合同签订后,旺城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服务,“宏泰洲浦园”项目一期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进行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洲浦园4#、7#、8#楼竣工验收记录显示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12月24日。2021年11月3日,旺城公司就“宏泰洲浦园”一期项目监理费向宏泰公司发出结算函,其主要内容为:南区竣工2020年11月,北区竣工2021年9月,监理费合同额1580000元,超期监理费126000元,已支付1260000元,尚欠:整体竣工后15个工作日内:162000元(1580000×90%—1260000元);在办理项目工程监理结算后3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7%:110600(1580000×7%);3%余款竣工验收后一年质保期届满后,一次性应当付清:47400元(1580000×3%);超期监理费126000元(18000元/月×7),欠款总额:446000元。2021年11月18日,宏泰公司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在此函上手书:以上情况属实,同意按此进行结算等。同日,旺城公司与宏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审计审定监理费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30个月为1580000元,超工期监理费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7个月为126000元,合计1706000元。
另查明:2021年11月19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2021年12月3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
本院认为,旺城公司与宏泰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旺城公司实际提供了监理服务,宏泰公司应支付监理费1706000元,已支付1260000元,尚欠446000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逾期支付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根据双方的结算函和结算审核定案表,整体竣工日期确定为2021年9月30日,对整体竣工后15个工作日内应支付的162000元,确定支付时间为2021年10月27日,旺城公司主张从2021年11月19日起按照3.85%计算逾期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3742.2元,(逾期付款利息=162000×3.85%÷360×216天)。在办理项目工程监理结算后3个月内应支付的110600元,双方结算日为2021年11月18日,确定支付时间为三个月后即2022年2月18日,逾期付款利息为:1459.3元(逾期付款利息=110600元×3.8%÷360×125天)。旺城公司主张从2021年11月19日起按照3.85%(同期市场报价利率为3.8%)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不支持。超期监理费126000元,双方没有约定支付时间,本院酌定按照结算后三个月内支付,即确定为2022年2月19日,双方结算时未扣减3%质保期,宏泰公司现在辩称要扣减3%的意见不予采纳,逾期付款利息为:1662.5元(逾期付款利息=126000×3.8%÷360×125天)。3%余款47400元应在竣工验收后一年质保期届满后2022年9月30日付清,对旺城公司主张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对宏泰公司辩称应在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届满一年支付的意见无事实依据,其意见不予采纳。综上,逾期未支付监理费总额为:398600元,逾期付款利息为:6864元,未到期监理费47400元。对宏泰公司提出湖南海盟豪庭置业有限公司投资比例为百分之九十,监理费应当由合作双方按比例承担的意见,湖南海盟豪庭置业有限公司不是合同相对人,其辩驳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湖南旺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398600元;
二、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湖南旺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6864元(逾期利息已计算至2022年6月23日止,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本判决确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至监理费清偿之日止);
三、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于2022年9月30日支付湖南旺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47400元(若未按期支付,按照本判决确定的计算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四、驳回湖南旺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44元,减半收取计4072元,由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贵年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的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