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因违法临时使用林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12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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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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