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27民初128号
原告:巴东县某某广告,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宜昌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熊某,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原告巴东县某某广告与被告宜昌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熊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2月17日以被告熊某已向原告结清打印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某某广告以被告熊某已结清打印费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东县某某广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巴东县某某广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