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某某、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06执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路367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鄂0106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支付申请执行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396.8元,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13日工资6173.06元,失业保险待遇7595元,合计31164.8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36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05元(以31164.86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9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月19日止),以上款项共计32141.86元。但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银行存款32141.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 夙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