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某某、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06执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习心芝,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路367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习心芝与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鄂0106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支付申请执行人习心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113.2元,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13日工资3233.72元,失业保险待遇7595元,合计19941.9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9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87元(以19941.92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9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月19日止),以上款项共计20532.92元。但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银行存款20532.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 夙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