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06执22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
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住所地武汉市东湖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本院依据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裁字[2016]第576号仲裁裁决书和本院(2017)鄂0106民初56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补缴申请人***2013年5月至2016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和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5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一八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审阅签批单文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编号
(2018)鄂0106执2217号
紧急程度
特急□ 急 □ 一般□
保密程度
绝密□ 机密 □ 秘密□
起草(承办人)
徐 瑞 丰
送审 2018-7-8
时间:
审判长意见
送审
时间:
副庭长审批
送审
时间:
局长审批
送审
时间:
院长审批
审限计算
校对人1
校对人2
印制时间
印发份数
打印人
送签部门: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