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某某、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06执22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 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住所地武汉市东湖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本院依据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裁字[2016]第576号仲裁裁决书和本院(2017)鄂0106民初56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补缴申请人***2013年5月至2016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和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5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一八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审阅签批单文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编号 (2018)鄂0106执2217号 紧急程度 特急□ 急 □ 一般□ 保密程度 绝密□ 机密 □ 秘密□ 起草(承办人) 徐 瑞 丰 送审 2018-7-8 时间: 审判长意见 送审 时间: 副庭长审批 送审 时间: 局长审批 送审 时间: 院长审批 审限计算 校对人1 校对人2 印制时间 印发份数 打印人 送签部门: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