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民终75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前珠路**。
法定代表人:胡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圣,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电科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6民初9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改判苏州电科院支付经济补偿金137981.92元、未休年假工资差额41400元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0日与5月29日,上诉人先后两次去苏州电科院续签劳动合同。苏州电科院让上诉人签订“每月工资金额为零”的劳动合同。无疑这不能认定为苏州电科院维持原劳动续订条件。从苏州电科院提供的证据内容上来看,苏州电科院只肯口头答应保证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根据苏州电科院的陈述,上诉人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考核奖+路贴+补贴等构成,其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路贴、补贴相对固定,但是考核奖不固定。苏州电科院对固定的岗位工资等拒绝在劳动合同中体现,无疑是降低了原劳动续订条件。一审法院认定了上诉人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考核奖、路贴、补贴构成,并认定双方对劳动报酬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达成一致,所以原劳动关系的约定条件即包含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考核奖、路贴、补贴及其计算标准、计算方式。也认定了续订合同填写的是苏州最低工资标准(此处认定错误,续订合同中的工资金额一栏被斜杠划去,即未约定工资标准或约定工资标准为零),对其他的岗位工资、考核奖、路贴等等只字未提。但是一审法院却认为苏州电科院维持原劳动合同续订条件,不予支持上诉人诉请,逻辑错误。一审法院对苏州电科院的实际行动不予审查,却仅以录音中的口头承诺做出错误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未休年假工资差额的本质是工资。上诉人2018年5月31前的未休年假差额工资未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苏州电科院支付经济补偿金137981.92元、未休年假工资差额414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苏州电科院从事项目工程岗位工作,苏州电科院自2004年1月至2019年5月为***缴纳了社保。***、苏州电科院双方签订的最近一期劳动合同为2017年4月17日订立的期限自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对于***的岗位、合同履行地、工作时间以及发薪日和试用期工资进行了约定,但工资报酬栏中为空白。2019年4、5月间,苏州电科院人事告知***续订合同事宜,***因对合同条款尤其是工资报酬栏目有异议,故未签订。苏州电科院于2019年5月17日向***书面发送了《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将于2019年5月31日届满,公司决定不降低前述《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已于2019年4月中旬通知你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因你未按通知办理而未果。现公司再次通知你:公司决定不降低前述《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你续订劳动合同,请你于2019年5月20日15时到公司人力资源办公室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2019年5月20日,***按时前往苏州电科院总部办理手续,但是仍因苏州电科院当时提供的合同上工资报酬栏上未约定内容,故仍未能达成一致。
2019年5月29日,***同苏州电科院人事、法务及法律顾问(律师)一起就续订合同问题继续进行协商。当天双方对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事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苏州电科院要求***在2019年5月31日前给予回复或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未予回应,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于5月31日终止,此后***未再去苏州电科院处工作。2019年6月14日,***签署了《离职申请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员工离职流转记录单》,完成了离职交接,请辞综述及终止劳动合同原因均为合同期满。
一审另查明,***工资苏州电科院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当月工资次月发。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每月应发工资分别为6729.97元、7324元、7636元、7284.95元、7565元、7951元、7994.97元、7531元、7036元、7571元、7640.77元、7838元;每月实发工资为5076.47元、6107.9元、5891.9元、6237.39元、5940.9元、6315.32元、6387.97元、5877.92元、5427.77元、5946.72元、6014.4元、7752.86元。此外,上述期间内,苏州电科院还向***现金支付了10850元,并于2018年9月30日,向***转账了1755元。
一审又查明,***离职前年休假应为10天,***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休年休假5天,2019年已休年休假2.5天。
一审再查明,***以苏州电科院未按法律规定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其续订劳动合同、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向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苏州电科院支付经济补偿金132848.4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03638.6元。2019年9月5日,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苏劳人仲案字[2019]第3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苏州电科院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142.65元,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故引发诉讼。苏州电科院认可该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并在仲裁后向***支付了4142.65元,***同意该款在本案中予以抵扣。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个人参保情况证明、工资明细清单,客户交易清单,《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离职申请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员工离职流转记录单》、工资单及一审中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一审审理中,苏州电科院称,***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考核奖+路贴+补贴等构成,其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路贴、补贴相对固定,但是考核奖(即绩效)不固定。***在职期间,其按约向***发放了工资,不存在人为降低***收入待遇的情况。其在双方劳动合同即将届满前,多次向***表示不降低(维持)即将到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续订劳动合同,但***要求把绩效作为基本工资的构成写入劳动合同,因绩效无法固定为某一金额,明确到基本工资内没有现实可操作性,最终导致双方协商未成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因合同届满终止。***在其处工作十几年,对公司规章制度及工资构成非常清楚,且从未对工资提出异议,***的上述要求反映***并无继续在苏州电科院处工作的意愿。其次,未休年休假工资亦应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故本案年休假计算期间为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1日。***主张1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为此,苏州电科院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苏州电科院员工钱渝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本人于2019年4月中旬当面找***,通知其合同到期需要续签合同一事,***当即表示要涨工资才会续签,随后更提出续签一事需要她自己去和吴中区人事谈,让我替她转告,请吴中人事负责人打电话给她即可。”证明其于2019年4月由新区分院人力资源员工与***就不降低目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未果。
2、2019年5月29日,其人事杨燕萍、法务部负责人仲主任、法律顾问韩圣与***就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协商录音及文字整理稿。在谈话中***称手中没有上次签订的合同。苏州电科院表示可以核实,并表示愿意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报酬栏目将载明基本工资为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即为2020元。录音中苏州电科院法务仲主任明确表示“公司做出承诺就是不改变你原来合同的用工条件,不管是岗位啊,不管是其他什么福利待遇啊,不降低的”。***不同意把基本工资定义为最低工资,要求将绩效工资加进去,作为其基本工资。其认为现在单位不降低待遇签订劳动合同只能保证最低工资标准金额,签了该份无固定期限合同后,除了基本工资外,其他的单位可能随意扣除,其待遇无法保障,故要求将绩效写进合同的基本工资里,但公司绩效考核办法非常复杂,可能要讲一天。苏州电科院表示绩效没有办法在合同中明确,无法满足***的要求,最后双方就续订事宜未能达成一致。
3、《新区2018年各项指标内容及考核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书》与公示栏《公示》照片打印件,证明在新区分院工作员工的考核制度通过了民主程序。
4、《申请工资条人员登记表》,系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连续6个月申领工资条记录,证明***清楚知晓自己的工资构成。
5、工资单。工资单显示***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考核奖、路贴、补贴、高温费等,加班费一栏为空白。证明***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的工资构成及发放情况。苏州电科院称,工资单上的日期为工资实际发放月份,实际为上一个月的工资金额。但是其给***现金发放的10850元及2018年9月30日转账给***的1755元未计入工资单中。10850元中5850元为年度工作奖金、5000元为工龄奖金,转账支付的1755元为公司根据2018年度前三个季度并结合第四季度业绩展望发放的激励奖励,但是关于上述款项性质并无证据证明。
***质证后称,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内容不认可,其并未要求涨工资才肯续签合同,是因为苏州电科院的工作人员再次拿出空白的劳动合同要求其签订,其才拒签。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2019年5月20日下午,其到苏州电科院处签订劳动合同时,苏州电科院拿出的是一份工资条款处具体金额全部被斜杠划去的合同,要求其签署。协商过程中,其要求苏州电科院出具前一份劳动合同进行对比,但苏州电科院拒绝提供。2019年5月29日,苏州电科院再次拿出工资条款处具体金额的填空处全部被斜杠划去的合同,与其协商续签事宜,且苏州电科院拒绝将绩效工资明确在劳动合同中,只肯以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来签订合同,苏州电科院的保证只是口头的,不肯落实到书面合同上。而且协商过程中,苏州电科院还以各种说辞来迷惑和欺诈***。录音中,苏州电科院称肯以维持原合同待遇与***续签劳动合同,但***手头上并没有该合同。证据3真实性不认可,该考核制度违法。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其确实在登记表上签字,但其从未收取过工资条,不过对此其无证据提交。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苏州电科院现金发放的10850元系2018年1月至12月的年终奖,其主张将其中2018年6至12月的部分计算在平均工资中;1755元为过节费,亦应计算在工资内,故其平均工资应按照苏州电科院提供的工资表上的应发合计金额加上高温费加上1755元及10850元中的一半计算。其认为,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和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但苏州电科院没有尽到该义务,首先,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应该是合法的,但苏州电科院与其签订的上一份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且工资条款处为空白,故该劳动合同是非法的,无效的,不能成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标准。苏州电科院应当以***实际的工资待遇(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考核奖等)为标准续签劳动合同。此外,苏州电科院始终拒绝提供原合同,违反法律义务。其在没有原劳动合同比照的情况下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既合理也合法,无任何过错。苏州电科院虽称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和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表示最多保证***享受到苏州最低工资标准,且续签的劳动合同版本劳动报酬处金额全部被斜杠划去。因苏州电科院未依法和***续签劳动合同,故要求苏州电科院支付经济补偿金8623.87元×16年=137981.92元。此外,其于2003年11月便进入苏州电科院处工作,故主张苏州电科院支付欠发十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即50天×414元/天(月平均工资8623.87元÷20.83天)×2=41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
关于经济补偿金。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最近一次劳动合同中工资待遇处虽为空白,但根据苏州电科院提供的工资单可以看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考核奖、路贴、补贴等构成,其中基本工资为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在苏州电科院处工作已逾十年,根据《申请工资条人员登记表》及录音材料可以证明,***领取了工资条并知晓绩效计算方式,其对自己的工资构成应当知晓,且其在苏州电科院处工作期间内从未对工资提出过异议,故双方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对劳动报酬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均已达成一致。***、苏州电科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终止期限为2019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前,苏州电科院曾多次明确向***表示愿意不降低前述《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双方协商中称,欲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填写的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仅为基本工资,合同续订后,不改变***的岗位,不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但***坚持要求将绩效等明确写入劳动合同,故双方未能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合同续订未果,劳动合同于2019年5月31日终止,***方在合同届满后自行办理了离职手续。因此,在苏州电科院明确表示愿意维持原劳动合同续订条件的情况下,***不同意续订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故苏州电科院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苏州电科院支付经济补偿金137981.9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的法定补偿责任,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在此之前,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算。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在仲裁时效内的年休假计算时间应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双方确认2018年度***已休年休假为5天,2019年***已休年休假2.5天,故经核算,苏州电科院应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天数为6天。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支持。根据***提供的工资明细单、苏州电科院提供的工资单,结合***、苏州电科院陈述,确认***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8106.89元,故苏州电科院应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为4472.77元。因仲裁裁决后,苏州电科院已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142.65元,故苏州电科院还应支付***330.12元。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被告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330.12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苏州电科院否认的情况下,依据***的陈述和其在仲裁过程中提供的视频反映的内容,不能证明在2019年5月29日双方磋商欲续订的劳动合同的文字表述时,苏州电科院提供的劳动合同中工资金额一栏已被斜杠划去。苏州电科院、***的陈述与2019年5月17日苏州电科院向***发出的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2019年5月29日苏州电科院与***就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协商录音及文字整理稿反映的情况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虽然双方对欲续订的劳动合同的文字表述发生争议,但苏州电科院向***作出了愿意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苏州电科院要求***在2019年5月31日前给予回复或者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5月31日前未对苏州电科院予以回应,并之后在记载终止劳动合同原因记载为合同期满的《离职申请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的行为,可以证明***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一审不支持***提出的要求苏州电科院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并无不当。
***要求苏州电科院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一年。***要求苏州电科院支付2018年1月1日前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不应予以支持。一审根据***的工作年限和月平均工资,按照规定核算苏州电科院应向***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并扣除苏州电科院已支付部分后,确定苏州电科院尚应向***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金额亦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立
审判员 汪 文
审判员 锁文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步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