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15765号
原告:郑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理人:肖某某,经理。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2024年6月19日,原告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4.35元,按40%收取计33.74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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