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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15765号 原告:郑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理人:肖某某,经理。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2024年6月19日,原告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4.35元,按40%收取计33.74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