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3知民初415号
原告:浙江禾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路1539号1幢1201室-12、1201室-14、1201室-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新南路888弄175号3幢F1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禾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卓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派调解组织就涉案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禾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派调解而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韡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