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03财保1313号
申请人山东叶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睿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石厦支行,账号:4425××××1386银行存款;二、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睿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济南自贸区支行,账号:7413××××3469银行存款,以上保全数额以280万元为限额。申请人山东叶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28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叶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石厦支行,账号:4425××××1386)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睿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济南自贸区支行,账号:7413××××3469)银行存款。
以上保全数额以280万元为限额。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叶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迟 忱
书记员 胡静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