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星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新星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乐道福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鄂汉阳民催字第00014号 申请人:武汉市新星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市新星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北敏翼建设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武汉市新星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25日,到期日为2014年3月25日,汇票号码为31300051-31502316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市新星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汉口银行汉阳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