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麻城执字第0008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星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麻城市中鑫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是***。
本院在执行武汉市新星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麻城市中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0590元。执行中麻城市中鑫商贸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星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已领取款项,并申请本院对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1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