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02民初390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5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安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楚泰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烟台安广置业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烟台安广置业有限公司职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安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做出(2022)鲁0602财保33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安广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账号为2182********的账户、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营业部)账号为8820********的账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账号为2234********的账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账号为2117********的账户、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账号为5359********的账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账号为2325********的账户、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解放路支行账号为3807********的账户内存款共计2191531元,冻结期限为1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安广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账号为2182********的账户、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营业部)账号为8820********的账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账号为2234********的账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账号为2117********的账户、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账号为5359********的账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账号为2325********的账户、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解放路支行账号为3807********的账户内存款共计219153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