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民初216号之二
申请人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东路23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申请人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高新开发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鲁1491民初2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资金8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已撤诉并结案,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资金85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 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