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

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民初216号之一 原告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东路23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告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高新开发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飙(公司员工),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原告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5元,保全费用870元,由原告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