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民初287号
原告: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东路23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现住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嘉滨路东海滨江诚*期*栋6-3.
原告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鲁1491民初287号之一民事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本案需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