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执监174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住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方红东路23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执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工作的规定〉》(***[2005]57号)中关于“上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案件,可以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裁定如下: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491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由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