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

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6执381号 申请人: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91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5月14日德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4执监174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期申报财产,本院已于2020年4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0年4月3日委托法库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0年4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辽AM2Y8X、辽A624DX汽车二辆。 4、2020年3月26日对被执行人***批准拘留,但因被执行人无法查找,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5、2020年4月1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人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通报本案执行情况,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申请人可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全面了解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因暂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1491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