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24民初787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告: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承担因不能及时维修机械故障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订立关于柴油固定空压机买卖合同,其中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原告所购买的柴油固定空压机故障修理,保障原告所购机器能正常工作,后所购的机器在使用中多次发生故障,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过来修理机器故障,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予解决,现因延误修理给原告造成了100000元的损失,现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本次诉讼中要求被告赔偿因不能及时维修机械故障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胜男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齐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