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执30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路23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系德州市宁津县。现住重庆市合川区。
因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149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德州市亿立方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49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鹏
人民陪审员 陈 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