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04民初4139号
原告:宝鸡文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民俗新村三组47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生于1990年,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本院在宝鸡文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文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文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文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宝鸡文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