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04民初4140号
原告:宝鸡文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生于1982年,汉族,住安徽涡阳县。
原告宝鸡文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后。在审理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文书。并于2023年12月1日向原告宝鸡文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文书,定于2024年1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县功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原告宝鸡文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宝鸡文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文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