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终2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原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法定代表人:王伟涛,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原审第三人:陕西三原爱丽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法定代表人:王新萍,该公司董事。
原审第三人:陈强,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三原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上诉人三原县市政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陕西三原爱丽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9)陕042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三原县市政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三原县市政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原县市政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上诉人三原县市政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翔宇
审判员 范 涛
审判员 陈德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