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民终2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原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法定代表人:王伟涛,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8年9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三原县,系村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原审第三人:陕西三原爱丽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法定代表人:王新萍,该公司董事。
原审第三人:陈强,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三原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上诉人三原县市政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陕西三原爱丽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9)陕042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三原县市政工程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原县市政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三原县市政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153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三原县市政工程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翔宇
审判员 范 涛
审判员 陈德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