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422民初1391号
原告:***,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盐边县红宝苗族彝族乡。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118号钢城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14412920X。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910337102。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15104202011249219。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移动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事故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护理费2850元、误工费4950元、交通费400元,共计91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诉称:2020年3月18日,原告乘坐其子***驾驶的摩托车,自渔门镇往国胜乡方向行驶,行驶到盐择路116公里400米处时,被被告所有的掉落的移动光缆线刮擦而发生事故,致使原告和驾驶员受伤,该次事故经公安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盐边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9天,出院休息14天,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被告为原告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移动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对于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认可,但是应扣减已支付的700元;对原告诉请的护理费天数只认可19天,标准应按照117.25元计算;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天数认可33天,计算标准应按照122.58元每天计算;交通费凭票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采信,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18日,原告的儿子***驾驶摩托车搭乘母亲***自渔门镇骑车往国胜乡方向行驶,行驶至盐择路116公里400米处时,被被告所有的掉落的移动光缆线刮擦而发生事故,致原告和驾驶员受伤(驾驶员***另案处理)。原告受伤后,被送至盐边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9天,医嘱出院休息2周、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被告为原告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并预付费用700元。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
另外,四川省统计局发布了2020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其中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为44740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42795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在被被告所属的坠落物件刮擦事故中受伤,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因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因双方各执己见,本院依法核定如下:护理费2258.63元(住院19天,42795元/年÷12月÷30天×19天)、误工费4101.17元(住院19天加上医嘱出院休息2周,共计33天,44740元/年÷12月÷30天×33天)、交通费酌情支持360元,对于其他超出核定部分的主张金额,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损失,合计7669.8元,扣减被告已经预支的700元费用,还应赔偿原告6969.8元。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本院部分支持,部分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669.8元,扣减已经预支的700元费用,还应给付6969.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