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民初609号
原告:盐边县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东环南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MA6211HW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118号钢城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14412920X。
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盐边县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盐边县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边县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边县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6元,减半收取1233元,由原告盐边县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