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503民初21311号
原告:***,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国某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负责人:***。
被告:中国某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姜某。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国某福建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