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5958号
原告: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东西大道软件园6号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26004398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安吉南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05388519D。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1092093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