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5民初1757号
原告: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26004398XE,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东西大道软件园6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05388519D,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安吉南路567号。
负责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10920936D,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6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欲与两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