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6091号
原告: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负责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