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5民初202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05388519D,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安吉南路567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更新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