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4民初3874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永安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05380824Y。
负责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安吉南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05388519D。
负责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10920936D。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