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财保24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谷苑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0620301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乐寿(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40号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064928502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乐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199号东4-1号楼101、102、10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女,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湘0104财保24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乐寿(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乐寿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开字第××号”房产的冻结措施;解除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库,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开字第××号”房产的冻结措施;解除***名下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开字第××号”房产的冻结措施;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开字第××号”房产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开字第××号”房产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库,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开字第××号”房产的冻结措施。
三、解除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开字第××号”房产的冻结措施。
四、解除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开字第××号”房产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