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张于与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04民初3015号 原告:***,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谷苑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三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给予原告2019年4季度提成13002.76元;二、被告给予原告2019年年终奖9888.75元;三、被告给予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94402.9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4月通过网上应聘进入公司零售事业部,负责四川省眉山市场客户,2016年6月调到雅安市场,2018年1月调离负责乐山市场,2018年9月调离到临床事业部负责达州市场。2019年8月开始,公司办事处先后两人被公司通知劝退,9月公司领导与原告谈话问原告想法,原告回复如果不行可以马上走人,但领导说不是那个意思,希望原告好好干不要有其他想法。11月初领导突然通知原告离职,原告不愿离职,领导便开始经常让原告主动离职。1月10日,下发上季度流向时原告发现有多笔销售业绩不在自己流向里面,多番沟通无果。第二天领导邮件通知禁止原告出差不再支付差旅费。3月初公司关闭原告的企业沟通邮箱、流程管理系统、企业微信,工作打卡APP也反复关闭,原告每次使用必须花费大量时间沟通开启打卡及每日工作汇报,以此避免考勤问题。4月4日收到领导通知“***,因你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即日起不用给我汇报相关工作”。公司打款2.5万元,银行流水并不相符合。关于提成及年终奖。天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0月进货52650元及12月进货200070元未计算,原告保留打款凭证及10月公司进货流向、12月天泰的打款凭证均可证明。且根据2019年5月21日***发送的邮件临床事业部绩效表、关于2019年临床事业部薪酬制度问题答疑、2019年临床薪酬管理制度修(地区经理/专员)以及杨经理微信记录计算结果,四季度原告达成业务112270元,任务为281600元,实际达成364990元,超额29.6%完成任务,提成=系数3.5%×回款金额×绩效(未完成季度开发任务扣25分、销售超额29.6%分值70分、得分90分、系统上报5分,总得分95分),原告四季度提成为13002.76元。根据上述资料,年度达成计算626280元,原告计算天泰10月回款52650元,以及12月回款200070元,合计完成879000元,年度提成=系数1.5%×回款金额×绩效得分(扣除医院开发得分25分,总得分75分),年终奖为9888.75元。公司单方面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有劳动合同及银行流水为证。 被告三诺公司辩称:1.原告不胜任工作,经过调岗后仍不胜任工作,被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不应支付原告赔偿金。原告于2015年进入被告处,任临床事业部西北大区川北区地区经理一职。2019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原告未开发出任何一家医院。其季度绩效考核分别为第三季度50.1分,第四季度5分,均低于80分。根据2019年临床事业部薪酬管理制度中5.3.3规定地区经理、临床学术专员季度考核分低于80分视为不胜任工作。被告于2020年2月1日将原告的工作岗位由地区经理调整为临床学术专员,相应的薪酬调整为底薪3000元+500元区域补贴+500元交通补贴。调整为临床学术专员后,原告仍不胜任工作。被告提前了30天通知原告,于2020年4月3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于2020年4月16日支付给原告25000元经济补偿金。2020年5月21日,原告向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差额18268.005元给原告。被告已于2021年3月26日按仲裁裁决书履行了支付义务。被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合理合法,不应支付原告的赔偿金;2.被告已支付了原告所有的薪资待遇,不应支付原告四季度提成和年终奖。原告4季度的回款没有达到目标的80%,根据2019年四季度的回款任务为281600元,而原告的实际回款额为11227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绩效合约约定回款达成率低于80%时,提成为0,故被告不支付原告四季度的提成。3.被告不应支付原告年终奖,2019年三四季度,原告没有开发任何医院,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五条第四款年终奖:在公司年度效益目标达成的情况下,年终考核达标且未在12月31日前离职(中途离职不连续计算年终奖),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度薪酬标准,按照年终绩效评分于次年春节前发放。原告的年度回款任务为80万元,实际年度回款626280元,未达到80%,亦不应支付年终奖。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原告***入职被告三诺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8年9月,被告将原告调到临床事业部负责达州市场管理。2018年10月3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三诺公司(甲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前述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工作岗位为销售类岗位,工作地点为四川省,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对乙方工作地点进行合理变更。该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薪酬标准按照双方签订的《聘用通知书》或薪酬确认单执行,绩效薪酬按甲方单位绩效情况及乙方在每月工作中的考核结果进行核发。乙方如对工资有疑义,在收到工资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认同并无异议。在公司年度绩效目标达成的情况下,年终考核达标且未在12月31日前离职(中途离职不连续计算年终奖),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底薪酬标准,按照年终绩效评分于次年春节前发放。 2019年9月20日,***签字确认《临床事业部临床地区经理/专员2019年度绩效率》,该表格“销售达成率”一栏载明:计算公式为销售回款/销售任务;季度计分办法和年度计分办法均为季度达成率≤80%,计0分;达成率≥80%,得分=X×权重,满分70分;季度权重和年度权重均为70%;2019年全年指标值血糖为79.2(一季度15.05、二季度18.22、三季度20.59、四季度25.34),非血糖为8.8。“医院开发数量”一栏载明:计算公式为开发数/任务书;季度计分办法为得分=X×权重,满分25分;年度计分办法为得分=X×权重,满分15分;季度权重为25%、年度权重为15%;2019年全年指标值为2。“县级医院新增数量”一栏载明:计算公式为开发数/任务数;年度计分办法为得分=X×权重,满分10分,年度权重为10%;2019年全年指标值为1。该表格备注一栏载明:1.医院开发数量和县级医院增加数量,目标按照季度进行分解,但季度未达成的数量,累加计入下一季度的目标。2.销售达成率≤80%,提成基数为0;≥80%,季度绩效应发数=回款×各产品提成系数×季度绩效系数。3.年度绩效应发数=全年回款×1%×年度绩效系数。 2020年2月,被告以原告不能胜任地区经理为由,将原告的岗位调整为临床技术专员。2020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由于***2019年第三、四季度绩效考核分均未达到80分,视为不胜任岗位,且入职以来一直未开发出医院,未达到地区经理的要求,故从2020年2月1日开始将***的岗位由地区经理调整为临床技术专员,调岗后仍无法胜任,三诺公司决定从2020年4月3日解除与***的合同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等各项补偿25000元。同日,三诺公司解除与***劳动关系的说明得到公司工会同意。2020年4月16日,三诺公司向***转账支付了25000元。 后***以三诺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19年4季度提成13002.76元、2019年度年终奖9888.75元、赔偿金94402.92元。2020年11月14日,仲裁委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3434号《裁决书》,裁决三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8268.005元,驳回其他仲裁申请。***不服,诉至本院。 另查明:1.三诺公司提供的《绩效结果》显示,***2019年第三季度的绩效考核分为50.1、第四季度的绩效考核分为5。***提供的《提成明细表》显示,***2019年4季度回款达成率为40%,2019年全年回款达成率为71%。 2.三诺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的应发工资为6000元/月,2020年2月、3月的应发工资分别为4000元、3000元。结合***提供的银行流水,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除三诺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中发放的工资外,三诺公司还另向***支付了三笔备注为均“工资奖金工资”的款项,具体为:2019年11月18日支付582元,2019年8月23日支付5920.73元,2019年5月21日支付8859.17元。结合三诺公司《工资明细》中的应发工资以及***银行流水,***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为6863.49元/月(6000元/月×10个月+3000元+4000元+582元+5920.73元+8859.17元)。 3.仲裁裁决后,三诺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支付了18268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当事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银行流水、工资明细、劳动合同、离职通知及回复邮件、仲裁裁决书、临床事业部临床地区经理/专员2019年度绩效率、绩效结果、提成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三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二、三诺公司是否应向***支付2019年4季度提成及2019年年终奖。 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入职三诺公司处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三诺公司于2020年4月3日以“不胜任岗位,调岗后仍无法胜任”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因三诺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调岗后仍无法胜任工作,三诺公司据此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系违法解除。故三诺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赔偿金。结合***的月均工资及工作年限,三诺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赔偿金75498.39元(6863.49元/月×5.5个月×2),扣除已支付的款项后,三诺公司仍应向***支付32230.39元(75498.39元-25000元-18268元)。 针对争议焦点二,***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2019年4季度销售达成率达到了80%,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完成了被告确定的年度效益目标,也未就年终考核达标进行举证,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年终奖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差额32230.3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