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民终91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锦程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141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10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谷苑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公司员工。
上诉人锦程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锦程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