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04执34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谷苑路265号,统一社信用代码:91430100740620301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乐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199号东4-1号楼101、10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P8P09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乐寿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7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3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4月30日向长沙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1年10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天津乐寿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0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89631元,已执行到0元,尚有88963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