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乐寿(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04执34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谷苑路**,统一社信用代码:91430100740620301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乐寿(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院**楼**一社信用代码:9111030206492850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乐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楼101、102、103信用代码:91120116MA05P8P09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执行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寿(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乐寿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7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3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10月20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的名下房屋拍卖剩余款,于2021年10月2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于2021年4月30日向长沙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1年10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天津乐寿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0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3048676元,已执行到3891.05元,尚有23044784.9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