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温龙行审字第509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瓯飞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土资罚经技(201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市瓯飞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温土资罚经技(201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3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温州市瓯飞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095.08平方米土地,并处罚款人民币20950元。2015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退还土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温土资罚经技(201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市瓯飞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095.08平方米土地的内容,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