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9民初3832号
原告:北京中***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4层418室-98。
法定代表人:王江强,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康凯顺铝合金销售部,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妫水南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北京市延庆区,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北京龙庆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625号。
法定代表人:方亮,总经理。
原告北京中***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康凯顺铝合金销售部、***、北京龙庆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田思调解,北京中***科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中***科贸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钰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馨天
书 记 员 赵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