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庆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壹方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龙庆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民终98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壹方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经济开发区双杏东街183号。
法定代表人:段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莹莹,女,北京壹方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人事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寿民,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庆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625号(中关村延庆园)。
法定代表人:方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光,男,北京龙庆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北京龙庆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经理。
上诉人北京壹方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龙庆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9民初7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壹方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壹方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壹方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36元,减半收取2468元,由上诉人北京壹方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军
审 判 员  张 琦
审 判 员  丁少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詹 浩
书 记 员  周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