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庆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壹方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龙庆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民申22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壹方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经济开发区双杏东街183号。
法定代表人:段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莹莹,女,北京壹方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人事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寿民,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龙庆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625号(中关村延庆园)。
法定代表人:方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光,男,北京龙庆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龙庆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壹方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方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龙庆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9民初7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壹方水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9民初7023号民事判决,将本案提起再审,主要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在明知双方合同没有对税改政策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为其多付税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处理错误;(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基础关系,因被申请人龙庆公司要求申请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产生了申请人公司为龙庆公司垫付税款的事实,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予以返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壹方水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被申请人龙庆公司所签订的三份《劳务派遣合同》以及两份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应属有效。壹方水公司主张龙庆公司应返还其垫付的242461.06元税款,但双方签署的上述合同中,对于申请人所主张的税款应由谁承担并未作出约定,上述税款应由谁承担缴税义务亦缺乏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对申请人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一审判决对其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多付税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处理错误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申请人要求撤销原判,将本案提起再审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壹方水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壹方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燕平
审 判 员 李 京
审 判 员 肖 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明夫
书 记 员 张 颖